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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6-21 22:15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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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js.zjwater.gov.cn)上进行。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主项或增项)的企业;

  2、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

  3、不符合1、2所列条件,但企业相关人员已取得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三级聘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监理员、造价员)的企业。

  第七条第六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几类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只需登记拟派进浙人员)基本信息、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

  (三)在建项目信息,包括在建项目的合同主要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在建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为浙江省境内、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监理服务费合同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先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方式如下: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企业,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浙江省水利厅进行开户。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填写《外省进浙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基本信息表》(可在平台下载),连同相关附件材料,由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浙江省水利厅办理开户。

  前款所指的“相关附件材料”指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在浙授权委托人由其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开户后即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 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应按变更手续办理。

  第十条各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在建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或水利部直属企业应为水利部颁发,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应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二条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监理员的证书,水利部直属企业应为水利部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应为各流域机构颁发,省属企业应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

  第十三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平台上登记的建造师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登记信息的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同一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登记的所有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为同一家企业。

  第十六条已通过考核但还未领取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书的企业,应登记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证书类别。

  第十七条新企业的开户申请,日常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首次报送的信息,每季度末集中在平台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信息更新及维护

  第十八条 平台上已发布的各企业、从业人员或在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建项目完工为验收鉴定书印发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打印纸质材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浙江省水利厅。

  第十九条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建设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所需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如下:

  (一)企业发生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动的

  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调出企业和调入企业同意后盖章);

  2、调入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调入企业为持证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

  4、持证人员的证书原件。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企业盖章和持证人员签字);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持证人员证书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为持证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

  (三)持证人员的证书遗失需补办的

  1、补证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企业盖章和持证人员签字);

  2、持证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书有延期的,应同时提供延期页面的复印件);

  3、持证人员免冠正面近照1张(叁级聘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书为1寸照片,监理员证书为2寸照片);

  4、遗失登报声明的原件(省级媒体)。

  第二十条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的在浙授权委托人2年内不得变更。

  在浙授权委托人受权超过2年、确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由新的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浙江省水利厅。

  1、变更授权委托人申请表,并说明变更理由(平台上填报后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原授权委托人、新授权委托人签字)。

  2、新的授权委托人由其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新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为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建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建项目作为已完工项目进入平台后台保存。

  第二十三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企业的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等,日常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台同步更新。其他信息变更,每季度末统一审核、发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水利建设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及时在平台上报送在建项目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平台本身自带加密功能,各企业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加强本企业信息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应确定1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平台信息报送及今后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举报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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