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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05-12 14:06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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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促进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水行政职能,着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和谐型、廉洁型政府机关,努力建成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队伍。

  第三条局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维护班子团结,保证政令畅通。

  局内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协作配合,高效贯彻落实局所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四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并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条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水利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党组成员按照党组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调研员、副调研员受局长委托,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公出期间,可指定一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局领导公出期间,分管工作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八条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局决策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承担责任。

  局内各单位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完善群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凡提请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局领导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二条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

  第十三条  局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厅、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事先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凡涉及本局与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职能处室或水政水资源处组织起草,并由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局水政水资源处组织办理。

  第十五条  坚持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水利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工作督查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以及局各处室应自觉在年中向局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坚持实行局内各处室工作每月督查制。

第六章 信息宣传与安全

  第二十条  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宣传时效性和针对性,服务领导决策,推动工作落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新闻宣传统一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局内各处室应积极配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水利法规宣传由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重调查研究,落实调研课题,确保调研计划及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卫,坚持机关值班制度,及时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地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相关法律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县(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应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局领导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八条推行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九条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严格实行财经问责,自觉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厉行勤俭节约,抓好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三十一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全体干部会议、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全市水利局长会议)和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本局资金、资产事宜;

  (四)讨论决定人事任免、职工奖惩事项;

  (五)通过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

  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及备忘或纪要整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有关决定;

  (二)研究决定水利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各处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

  (五)研究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及备忘或纪要整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局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传达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安排部署全局工作;

  (三)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

  (四)研究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及备忘或纪要整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局全体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主要任务:

  (一)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回顾总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任务;

  (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第三十七条  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全市水利局长会议)根据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以及水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办公室组织安排。

  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分析水利形势,研究部署全市水利工作。

  会议参加对象为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以及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列席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按照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起草,办公室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阅签发。

  第三十九条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全体干部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其他局领导提出,经局长同意后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全体干部会议的决定事项列入督查范围,办公室负责督促并及时反馈。

  第四十条  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全体干部会议、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各处室负责人因故请假的,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局长。

  第四十一条  局各处室要减少召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厉行成本节约,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

第十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二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按局机关公文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以局名义报送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公文,除上级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一般不直接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

  报送上级的请示性公文,遇政府部门间意见分歧的,分管局领导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在公文办理中,局内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如意见有分歧,主办方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方协商,协办方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方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十一章  纪律作风

  第四十五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负责人必须执行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文章,文责自负,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政策和重大问题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局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争当学习型干部的表率。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条严肃财经纪律,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局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并由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局其他领导。

  局内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和休假,应将相关工作安排报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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