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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水利局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17 10:15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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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绍兴市水利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防汛防台管理、重点水利建设以及水利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研究、审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事关全局发展的工作部署;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四)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七)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八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党组的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党组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和班子队伍建设工作,研究部署水利重要工作,研究局重大改革工作,研究干部人事问题等。

  (二)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或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等事项,党组成员应充分讨论,逐个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组讨论干部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八)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备忘》。

  (九)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党组成员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在局机关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测评。

  (五)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吸收参加。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办公室、局党总支专职负责同志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中心组组长、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党组文件按局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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