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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84D/2023-2407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9-06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6 11:24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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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我局内部处室(单位)职责;三是规定起草程序;四是规定审核流程;五是规定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六是明确印发、公开和备案;七是规定监督评估流程。

三、制定依据和过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通过对市水利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经过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绍兴市水利局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是明确我局内部处室(单位)职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称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提交审议、发布解读、解释、清理等工作。起草单位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等。

三是规定起草程序:起草单位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评估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取的行政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并附有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等。

四是规定审核流程: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起草说明、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参考资料等内容报送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审核确认起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五是规定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取得合法性审核意见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合法性审核意见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六是明确印发、公开和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自××年××月××日起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等。

七是规定监督评估流程:起草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等。

解读单位:绍兴市水利局 电话:0575-8516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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