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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17 10:16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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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精神,整合审批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履行审批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水利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审查

  局行政审批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初审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审),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流程按下图进行: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水利窗口组织踏勘、审查并按审批内部流程要求形成审批意见→审批文件送达申请单位→相关资料移交监管单位→上传水利网公告、并统计汇总→审批档案资料定期移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条水利行政许可的受理由水利窗口统一承办

  ㈠本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责原则上整合到行政审批服务处,并由本局设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水利窗口统一受理、审查,并按承诺时限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水利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㈡窗口服务要求

  对服务对象现场申办的事项。要做到“咨询一次写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的工作要求。

  窗口备有与办理事项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宣传与解答。窗口《办事须知》确保存有,范本、样表等资料不缺失。

  第三条水利行政许可实行对重要事项实行现场踏勘、审查制度

  ㈠下列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宜进行现场踏勘

  1.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水域占用、入河排污口审查);

  2.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3.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设计图纸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

  4.其他应组织现场踏看的许可事项

  ㈡水利行政许可现场踏勘一般由水利窗口组织实施,渔业船舶检验许可等专业性强的也可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现场踏勘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时原则上要求二人及以上人员,并根据所属区域情况,邀请有关处室、专家或属地水利(渔业)部门人员一起参加,不参加踏勘或无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㈢水利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审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1.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水域占用、入河排污口审查)。了解周围水系及所属水域的级别;是否符合区域河道整治规划(水系保护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是否是基础设施;水域占补平衡项目是否以就近补偿为主、异地补偿为辅的原则;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是否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查清周围水系,把握该项目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防汛抢险、堤防和其他水利工程及水文设施的影响;应了解建筑物布置、防洪标准、设计及施工方案、涉及河岸防洪标准;涉河项目上下游一定范围是否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入河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满足有关要求等。

  2.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取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取水水源是否可行,退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水功能区划,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对周边环境是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涉及第三方权益等。

  3.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设计图纸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设计图纸审定委托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检验,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绍兴检验处指派两名验船师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第四条水利行政许可对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会议结果可作为审批依据

  ㈠水利行政许可评审会议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防洪评价报告书、占用水域影响评价书可组织评审会。

  2.评审会坚持必要性和小型化、精简合并原则。会议由水利窗口提出,并下发会议通知。会议由水利窗口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确定,评审会应当场通过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3.评审会议材料应完整收取并留存作为项目审批依据。评审会议材料包括:签到单、专家和代表意见、评审会议意见。

  4.未组织评审会但涉及水域占用(含水域调整、临时占用等)及取水许可的项目应召开由分管局长及规划计划处、水政水资源(用水管理)处、防汛办、执法局、河道站参加的内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许可事项,会议由行政审批处负责召集并做好会议记录。

  ㈡水利行政许可听证会

  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审批事项相关方的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听证条件的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召集。

  第五条水利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㈠审批层级

  水利窗口在对审批材料、踏勘记录、会议审查意见、会办处室意见等进行实质审核后,按审批流程表要求,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局长审批。会办处室不得超过2个。

  ㈡水利行政审批办理流程表

  主要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

  ㈢文件印制和发放管理

  1.打印制作。审批流程表审批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文件编号、打印、制作。书面决定由局办公室统一以绍市水许[]号编号。审批文件(包括批准书、许可证)必须由窗口和办公室文秘人员严格校对,确保行文无误。

  2.公章用印。文件制作后,应加盖市水利局公章。

  3.发放登记。文件制作完成后,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许可文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需抄送相关处室、相关部门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完成。

  第六条行政许可后,由相关处室负责监管

  按照许可、监管分离的原则,结合处室职责及我局实际情况,对相关行政许可由相应的处室进行监督管理。水利窗口应在许可完成后5日内将许可文件及其附件的电子版抄送监督管理处室。具体详见《绍兴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水利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审批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都应处于公开状态,任何个人都不应隐匿

  ㈠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月报制度。由水利窗口将上月度审批情况汇总后,报送局相关处室和局领导。

  ㈡水利行政许可实行审批前公示制度。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示的事项,均列为审批前公示事项。需公示的审批事项在材料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由水利窗口按规定格式在绍兴水利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应认真处理,做好分析、沟通、协调和意见落实工作,局相关处室应予认真配合。必要时可邀局纪检监察室参加处理。投诉意见处理结果作为审批依据,投诉及意见处理结果应作为审批材料一并存入档案。

  ㈢水利行政许可实行审批结果公告制度。所有水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应在审批结束后进行公告。每个许可事项办结后,由水利窗口在市水利局外网公告栏上发布。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人员要把握原则,严格纪律,树立窗口形象

  ㈠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规范办事。

  ㈡严格执行办事纪律,服从行政中心和市水利局的双重领导。

  ㈢热情为基层、为群众、为申请单位办事,切实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树好水利窗口形象。

  ㈣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水利窗口管理,量化指标,严格考核。

  附件:13.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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