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6 16:51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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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为防汛防台抗旱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切实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国家防总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遵循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和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高效完整的信息报送网络,理顺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和报告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全面报告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包括:
(一)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阶段性、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
(三)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化的信息;
(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及预测预报结论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或备案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与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以及泥石流、山体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等预案;
(六)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及整改和水毁工程修复信息;
(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建设信息;
(八)汛情、旱情通告;
(九)按照国家防总颁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洪涝台旱灾害月、年统计报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
第九条 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一)可能致灾的异常天气预报和发生突发性灾害天气,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的信息;
(二)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信息;
(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信息;
(四)台风即将登陆影响或影响期间的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及预测预报结论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五)洪涝、台风影响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人员避险转移、被洪水围困情况;有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灾害的信息;
(六)抢险救灾信息;
(七)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统计、核实和上报灾害损失的信息;
(八)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的供水信息;
(九)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结束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 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突发险情和突发灾情。
(一)突发险情主要是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二)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重要突发灾情:(1)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3人以上);(2)10 人以上人员被洪水围困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3)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4)城市因干旱、水源工程毁坏或突发性水污染造成大范围居民用水困难(2万人以上)或长时间停水(3天以上)等危急情况。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明确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信息员,应将信息报告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信息员的联系通讯方式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江、河、湖、库、堤等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和流域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山洪灾害预警员、预警责任人,山塘、水库、堤防和地质灾害巡查员,雨量、水位监测人员以及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人。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应及时掌握和报告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防台抗旱信息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和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核实。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立即向村、乡、县三级中的任何一级基层组织或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报告。
村、乡、县三级中的任何一级基层组织或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在接到报告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延续报告(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补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是指确认险(灾)情已经发生,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续报是指在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的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突发事件的补充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作续报。续报内容应有信息分析,即态势发展情况,尽可能附报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当地的报告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3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发生重要突发险情灾情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得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附件的规定内容和表式要求,认真核对,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和高效规范地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告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的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应当将信息及时转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报送的防汛防台抗旱信息书面材料上由信息报告工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后应由信息报告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确认上级单位已经收悉该项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
第五章 信息核实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当由市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形成事件调查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评估基础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沟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所辖区域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发布。涉及军队、武警的,由军队和武警等有关部门审核。对政治、社会影响重大的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负责审核和新闻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对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未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由此延误应急处置时机,造成或扩大险(灾)情的;
(二)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的;
(三)阻挠或严重干扰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派的调查组进行突发事件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内容
一、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报告内容
(一)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阶段性、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
(三)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化的信息;
(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及预测预报结论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或备案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泥石流、山体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等预案;
(六)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及整改和水毁工程修复信息;
(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建设信息;
(八)汛情、旱情通告;
(九)按照国家防总颁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洪涝台旱灾害月、年统计报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一)突发险情信息报告内容
1、水雨情报告内容,包括雨量、降雨态势、水位、流量、水流态势、时间以及可能或已经引发的险情。
2、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所在位置(河流)、工程几何尺寸、设计(实际)情况、出险后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1)水库(水电站、尾矿坝)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2)堤防(河道工程)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3)涵闸(泵站)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二)突发灾情报告内容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三)抗旱供水危机信息报告内容
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附表一:
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水库名称 | 所在位置 | 所在河流 | |||
建设时间 | 是否病险 | 主管单位 | |||
集雨面积 | 总 库 容 | 大坝类型 | |||
坝顶高程\坝高 | 泄洪设施 | 泄流能力 | |||
汛限水位 | 校核水位 | 设计水位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
当前库水位 | 蓄 水 量 | 出入库流量 | |||
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二: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堤防名称 | 所在位置 | 所在河流 | |||
堤防级别 | 警戒水位 | 保证水位 | |||
堤顶高程 | 堤防高度 | 断面情况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范围 | |||
险情类型 | 河道水位 | 河流流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三:
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涵闸名称 | 所在位置 | 所在河流 | |||
涵闸类型 | 涵闸孔数 | 闸孔尺寸 | |||
闸底高程 | 闸顶高程 | 启闭形式 | |||
过流能力 | 特征水位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
河道水位 | 河流流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涵闸(泵站)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四:
防汛抗旱突发灾情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
灾害类别 | |||
灾情描述:死亡及失踪人口、受淹城镇和村庄、被洪水围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等情况。 1、死亡、失踪人口及原因分析。 2、群众被洪水围困情况,包括原因、范围、人员数量、安全状况及其他。 3、城镇、村庄被淹情况,包括被淹区域基本情况、水深、对人员安全及生产生活影响。 4、抢险救灾情况,包括抢险和救灾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抢险救灾人员,群众转移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5、可能引发的新灾害。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五:
抗旱供水危机情况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
情况描述: 1、供水基本情况。 2、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 3、应急供水措施。 4、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5、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