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建设 >> 信用水利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业绩公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6:34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水利厅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建〔2020〕7号)以及《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引(2022年)》(浙水建〔202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业绩公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含招投标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自愿原则,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是否参评,同一市场具有多种类别资质的可分别选择。选择参评后在一个评价周期(3年)内不得退出。

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B、C、D、E五级,每7天更新并公开发布一次。

“透明工程”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行业管理统一平台,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息维护、公开公示、信用修复、信用复议和信用等级查询、打印等工作,并同步在省水利厅网站“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栏目公示。

二、信息公示和维护

1.基本信息及良好行为信息。市场主体要按照《透明工程治理端操作手册(市场主体版)》(详见附件),做好本单位资质、人员、证书等基本信息,以及表彰奖励、慈善捐赠等良好行为信息的申报和维护工作。良好行为信息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公示期内市场主体可自行撤回修改,重新提交后公示期重新计算。

2.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由市场主体自主在线申报和公示,项目法人已在“透明工程”中备案的项目,业绩信息由市场主体确认后提交公示。联合体业绩由联合体各方根据资质、承担工作内容分别申报和公示。业绩信息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生效,可在线下载和打印正式业绩证明。业绩信息在公示期内可撤回修改,重新提交后公示期重新计算;生效后不允许撤回和修改。业绩申报要明确工程规模特性、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工(竣工)时间等关键信息,一次性填报完整,并上传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完工和竣工业绩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使用。

3.不良行为信息。市场主体所受行政处罚、司法判决、责令限期整改等不良行为信息来自平台自动归集、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无需自主申报。如市场主体已通过不良行为认定单位的信用修复,可在线申请修复;对本单位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我厅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佐证材料,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停止扣分。

4.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法人或委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进行在线评分,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其中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合同每季度评价一次,咨询、初步设计合同在履约结束后一次性评价。

三、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业绩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存在虚假的,可向我厅书面实名投诉举报。我厅将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调查期间该业绩、良好行为信息等仍可正常使用。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存在以下行为的,认定为“在统一平台填报信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假承诺”,评价结果等级降一级,降级时间一年:

1.已生效的工程业绩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已生效的良好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3.存在多项名称、工作内容雷同的工程业绩,且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

4.自主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通过形式审查被退回,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的。

四、工作要求

“透明工程”信用信息、业绩公开等数据将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的依据,请市场主体高度重视数据信息的严肃性、规范性,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专人核实本单位资质资信、人员证书、工程业绩、良好行为等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维护,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要按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和修复,以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

其他未尽事宜,我厅将另行通知。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政策咨询:0571-86827398  0571-87826615

投诉举报:0571-87826615


附件:《透明工程治理端操作手册(市场主体版)》.pdf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9月29日


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