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13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绍市水利〔2024〕8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1360
主动公开
绍兴市水利局
2024-01-24
水利
绍市水利〔2024〕8号
ZJDC18-2024-0001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1-24 16:13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绍市水利〔202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绍兴市水利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
分档 | 适 用 情 形 | 行政处罚幅度和行政命令 | |||
1 | (绍兴)对单位或个人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全垦造林的行政处罚 |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第八条 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全垦造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显著 轻微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轻微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大,或已产生一定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隐患,或已产生较大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七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已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绍兴)对场地场所、项目工程等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轻微 |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工整治。 | |||
3 | (绍兴)对法人、自然人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绍兴)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规定时间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时间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
5 | (绍兴)对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绍兴)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河道内洗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的,产生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
注:1.以上列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2.以上列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