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1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1362
主动公开
绍兴市水利局
2024-01-24
水利
发布时间:2024-01-24 16:20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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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事项。二是明确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三、制定依据和过程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4.《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5.《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7.《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通过对市水利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经过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
1、明确6种行政处罚事项,包括(绍兴)对单位或个人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全垦造林的行政处罚、(绍兴)对场地场所、项目工程等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行政处罚、(绍兴)对法人、自然人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绍兴)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行政处罚、(绍兴)对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行政处罚、(绍兴)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行政处罚。 其中明确对个人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全垦造林情节除显著轻微外,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
2、明确处罚依据,以《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为处罚依据。
3、明确裁量标准。包括违法情形分档(显著轻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适用情形、行政处罚幅度和行政命令。
解读机关:绍兴市水利局
解读人:齐方良、胡亮亮
解读电话:0575-8516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