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20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绍市水利〔2024〕50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2088
主动公开
绍兴市水利局
2024-06-24
水利
绍市水利〔2024〕50号
ZJDC18-2024-0002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6-24 15:53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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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落实和完成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开展的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绍兴市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登记对象及范围
1.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应以现实为基础,在全面客观调查水利工程权属、土地性质、工程安全状况等情况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开展。
2.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灌区、水文测站等参照实施。
水库、山塘、水闸、泵站等点状工程宜以单个工程为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堤防、海塘等线状工程宜以堤(塘)段划分结合所在行政区域情况统筹办理不动产登记。当线状工程与点状工程有交叉重叠时可作为同一单位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3.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范围宜以经政府批复的工程管理范围为准。水库、山塘等工程对应的水域产权归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的,应作为同一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
水库、山塘等工程对应的水域确权范围,原则上以水利部门提供的校核洪水位线(条件不允许时可降至正常蓄水位线)为界。原有相关审批材料的(包括水利部门按水利工程进行的审批),延用原审批材料的指界成果作为指界依据;原无相关审批材料的,需补充指界。
4.水利工程登记范围内涉及林地、耕地等的,有证据证明已办理农用地征用手续的,予以确权登记,在附记中记载“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或林地”;原无批文的,原则上退让后予以确权登记;实在无法退让的,由水利工程权利人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审批后予以确权登记。
5.权属清晰、土地性质明确、工程安全可靠的水利工程,先行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暂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但经过相应程序可以补足的,待补足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有争议区域的,可将争议区域部分划出暂缓登记。
二、登记责任主体及职责
6.水利工程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或不宜分别办理的,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意见后,指定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7.县级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做好监督和指导,同时与发改、财政、建设(住建)、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好政策、资金、技术等要素保障。
8.对因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引发的相关信访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理,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争议需要调处的,按国家、省权属争议调处相关规定办理。
三、权利类型和登记材料
9.水利工程依据用地文件和审批材料,按照工程与土地一体原则确定权属,原则上遵循:
(1)政府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归政府所有;
(2)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
(3)社会资本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4)原归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政府投资进行除险加固、维修改造或改扩建等,除有特殊说明工程所有权需变更外,原工程权利人保持不变。
第(1)-(3)项产权归属情况视需要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工程产权及利害各方共同确定,并由工程主管部门提供证明,证明的形式和内容由水利部门确定。
10.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所依附土地、海域用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如能区分下一级用途的,可分类注明各类用途面积;对可单独明确为水工设施用地的,用地用途应明确为水工设施用地。建筑(构筑)物用途按工程设计用途确定,并应注明各单体建筑(构筑)物的类型和面积。
11.国有土地上水利工程的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一般申请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国有土地上的水利工程建筑(构筑)物应按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因历史原因,造成有关材料缺失的情况,按应补尽补原则,分类、分时段进行补充:
(1)用地相关材料:按照以下情况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由政府主导投资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规定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水利设施,按无权属来源证明书作为确权依据,以实际使用现状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确权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水利设施不再补办征用手续,依据相应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办理登记,无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应按相关规定补办。
(2)建设相关材料:经地籍调查及测绘,如与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在取得房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自然资源部门应视同规划认可。
针对将枢纽建筑物与管理用房一并登记的水利工程,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水利工程项目,可由水利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代替规划部门要求的综合验收,在提供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代替综合验收资料后办理建筑面积登记。
水利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材料缺失的,可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安全认定证明材料代替;房屋建筑工程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缺失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由属地建设(住建)部门予以房屋鉴定报告备案。
消防验收材料缺失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由有关消防验收单位认可。
12.集体土地上水利工程的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一般申请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水利工程建筑(构筑)物所有权。
因历史原因,造成有关材料缺失的情况,按应补尽补原则,分类、分时段进行补充:
(1)用地相关材料:原则参照国有土地提供相关材料。针对1987年以前建成的,依附在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水利工程权属无来源依据或依据缺失的,可经工程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具结书为依据。
(2)建设相关材料:原则参照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材料。水利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材料缺失的,可由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安全认定证明材料代替;房屋建筑工程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缺失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由属地建设(住建)部门予以房屋鉴定报告备案。
四、登记流程
本次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包括全面摸底、地籍调查、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核准登记及颁证等程序。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优(简)化。
(一)摸底
13.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前,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以区、县(市)为单位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二)调查
14.不动产登记前,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水利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指界)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并应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三区三线”成果为依据。地籍调查及测绘工作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测绘要求开展。
15.地籍调查(指界)范围应包括水利工程所涉土地(海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应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尽可能利用已有的用地审批文件、水利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资料等,并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方法开展。
16.地籍调查(指界)内容应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登记范围内土地性质等情况,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和测绘报告。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认定。
(三)申请
17.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申请由水利工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集体土地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18.水利工程权利人发生多次变更的,可由申请人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经水利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后,由现权利人申请登记。
(四)登记
19.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审查合格后,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对不动产登记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行政科室出具土地确权意见书,登记机构向水利工程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应载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且符合以下要求:
权利其他状况或附记栏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征水利工程主要枢纽建筑物位置、空间尺寸的特征参数(如拦河坝坝顶高程、长度和宽度、最大坝高,溢洪道堰顶高程等参数)。
若进行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应附水利工程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构筑)物平面布置图、典型横(纵)断面图等。
20.由于工程权属变更、工程维修加固、升降等级等原因导致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工程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权利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并按要求提供变更所需资料。
21.水利工程完成报废后,工程不动产权自动消灭,原权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注销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