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20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4-242089
主动公开
绍兴市水利局
2024-06-24
水利
发布时间:2024-06-24 15:56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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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二、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和范围。二是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和登记材料。三是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流程。
三、制定依据和过程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8.《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9.《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10.《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水利局<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对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相关部门进行征求意见,并经过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
1、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范围和对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为依据,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灌区、水文测站等参照实施。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范围宜以经政府批复的工程管理范围为准。
2、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责任主体及职责。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依据,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由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或不宜分别办理的,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意见后,指定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县级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做好监督和指导,同时与发改、财政、建设(住建)、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技术等要素保障。
3、明确权利类型和登记材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为依据,分别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水利工程和集体土地上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所需材料。
4、明确了登记流程。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为依据,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核查摸底、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适用范围
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水利局。
解 读 人:齐方良、秦琳琳;联系电话:0575-8515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