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5-2429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绍市水利〔2025〕21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5-242967
主动公开
绍兴市水利局
2025-04-01
水利
绍市水利〔2025〕21号
ZJDC18-2025-0001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03 16:00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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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对原《绍兴市水利局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水利局
2025年4月1日
绍兴市水利局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限额以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下属绍兴市曹娥江大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闸投资公司)开展的各类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限额以下招投标项目分为三大类: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
(三)国企采购类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
第四条 绍兴市水利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标办”)负责限额以下招投标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协助处理等工作,水政水资源处负责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审核。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限额以下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做好招投标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类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货物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素经公平竞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报局党组同意后实施(附件2)。
因项目特殊需求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经公平竞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报局党组同意后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施工、货物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大闸投资公司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其自行决定,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曹娥江流域中心支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素经公平竞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报局党组同意后实施(附件2)。大闸投资公司1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采购要素经公平竞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报局党组同意后实施;10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要素经公平竞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经市曹娥江流域中心支委会同意后实施。
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大闸投资公司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其自行决定,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曹娥江流域中心支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限额以下同一类型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年度公开集中招标,招标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限额以下项目采用跨年度招标,招标合同的期限可从当年的某月开始到次年的该月结束。
第九条 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做好前期准备,提出采购申请,拟定预算金额及来源、采购方式、资格条件、评标办法、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要素,按流程审核后,报局党组同意后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按流程核准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公告;
(四)招标人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提供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招标人组织开、评标,局直属机关纪委监督;
(七)招标人发布中标公示;
(八)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合同核备
第十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合理、规范设置评标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特征无关或倾向性的条件,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排他性的行为。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需经过公平竞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附件3)。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二十个自然日。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报名的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应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将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按规定一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相一致,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报局办公室核备,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报招标办核备,国企采购项目合同报市曹娥江流域中心核备,项目资金支付前需完成合同核备工作。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报名、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公示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做好招标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异议人(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局招标办进行投诉。
局招标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严禁以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招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中标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限额以下招投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及时上报局党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21日印发的《绍兴市水利局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绍市水利〔2023〕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