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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84D/2025-2442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07-04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字号: 绍市水利〔2025〕36号

【有效】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7 15:37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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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新区开发办、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柯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滨海新区管委会社会工作局: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验收复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等,结合绍兴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水利局

2025年7月4日

绍兴市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验收复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等,结合绍兴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绍兴市水利局批复的或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委托绍兴市水利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有关验收复核工作,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尚未制定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指的验收复核主持单位,一般是指批复该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委托绍兴市水利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复核的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主持单位由绍兴市水利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所处区域分别担任,其中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由绍兴市水利局担任,其他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四)本办法所指的验收复核,主要是指验收复核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理空间位置,功能补救措施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简称补偿措施)是否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许可要求相一致。

(五)本办法涉及的验收复核工作一般以整个项目为单位开展,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成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法人的建设内容为单位开展验收复核。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复核后,由验收复核主持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鉴定书(详见附件1)。

二、基本要求

(六)验收复核要求

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全部完成;

2.围堰、阻水便桥等施工临时设施已清除并恢复河道原状,且分别经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3.补偿措施已全部完成,涉及堤防等水利工程改扩建、除险加固等的补偿措施,项目法人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等有关要求验收且合格;

4.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争议处理终结无水事纠纷。

(七)验收复核资料

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

案验收复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复核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及补偿措施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可参考附件2编写);

3.项目法人自行验收材料(涉及堤防等水利工程改扩建、除险加固等的补偿措施),施工单位清除临时工程的复核材料;

4. 测绘报告、施工图、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与涉河涉堤建设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验收复核程序

(八)验收复核主持单位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形式审核且属于该验收复核主持单位的受理范围后,按照“受理→现场检查(抽检/复核)→验收复核→出具结果”的流程办理验收复核工作。

(九)验收复核工作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根据验收复核工作的需要,验收复核主持单位在会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全面检查、抽检或复核。主要过程如下:

1.成立验收复核工作组。工作组在会上成立,由验收复核主持单位的代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设组长一名,由验收复核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委员若干名。

2.听取各参会单位的汇报。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需派代表参加验收复核会议,项目法人总体汇报有关情况,各参建单位补充解答验收复核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各参会代表一般需具有中级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或者相应职业技术资格,每参会单位一般不超过3名。

3.讨论并决定验收复核结果。验收复核工作组根据现场检

查(抽检/复核)情况、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各参建单位的汇报等,讨论并决定项目验收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复核工作组成员同意该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最终成果的,通过验收复核,验收复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对验收复核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复核鉴定书上明确记录保留意见并签字。

4.出具验收复核结果。不需要整改的,验收复核主持单位应当自验收复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复核鉴定书;需要整改的,验收复核主持单位2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意见书(附件3),项目法人整改完成并经复核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出具验收复核鉴定书。验收复核工作组对验收复核结果不予通过的,验收复核主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复核结果不予通过意见书(附件3)。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复核。

四、其他要求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要求,实施补偿措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在补偿措施完成后方可开展。

(十一)为优化营商环境,对符合浙水河湖〔2024〕22号文的“简易审批情形”等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复核,并将结果及有关佐证材料报验收复核主持单位备案(详见附件4),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河涉堤建设及补偿措施实施情况复核表。围堰等临时阻水设施清除的验收复核可参考本办法“简易审批情形”等建设项目验收复核执行(详见附件5)。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2025年8月9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由绍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鉴定书.docx

2.工程涉河涉堤建设及补偿措施实施情况自评报告.docx

3.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不予通过意见书.docx

4.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自主验收复核备案表.docx

5.工程围堰等临时工程自主验收复核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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