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5-2442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5-244236
主动公开
绍兴市水利局
2025-07-17
水利
发布时间:2025-07-17 16:17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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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验收复核工作,保证河湖防洪排涝安全,根据国家、水利部、浙江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明确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验收复核责任主体及程序。二是明确验收复核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及任务。三是规定了验收复核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三、制定依据和过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
通过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水利部门等进行征求意见,并经过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
1.明确验收复核范围。《办法》主要适用于《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出台后由绍兴市水利局批复的或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委托绍兴市水利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有关验收复核工作。
2.明确验收复核内容。《办法》主要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复核涉河涉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理空间位置,功能补救措施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否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许可要求相一致。验收复核完成后不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复核鉴定书》,需要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通过意见书》。
3.明确验收复核程序。按照“受理→现场检查(抽检/复核)→验收复核→出具结果”的流程办理验收复核工作,其中建设项目因实施功能补救措施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在功能补救措施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完成后方可开展。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8月9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水利局
解读人:盛林炳、金格飞
联系电话:0575-89171171